1总则
1.1 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空气压缩机产品,见表1所示5个发证单元的产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5316828 传真:0551-5325105
电子信箱:inspect@mail.hf.ah.cn 联 系 人:李江、陈向东
生产许可证查询网址:www.aqsiq.gov.cn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5318900 传真:0551-5325105
联 系 人:李道平、肖矛 检验产品范围:空气压缩机第1到第5单元全部产品。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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